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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浅析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为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在日常工作中应高效地引导作者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自主创作、合理引用、规范写作,以减少著作权纠纷。
1991年6月1日,我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30年后的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生效。30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著作权案件数量达到136.5万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60%以上。这一庞大的数字背后,出版单位备受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困扰是不争的事实。
出版物多则大篇幅抄袭,少则几百字上千字的一段话、几行乐谱、几幅图片,都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出版物侵权,大多是出版物的作者造成的,但著作权人在维权时,常常会把作者和出版单位一同作为追诉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该依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理注意义务是编辑出版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出版者无法以“文责自负”来规避责任。但如何界定“合理注意义务”?法学界对“合理注意义务”的认识是有争议的,比如有学者指出,验证作品是不是真的存在剽窃、对作品进行“独特性打假”不属于出版社的合理注意范围。由于专业相关知识、占有信息和信息检索能力的局限性,要求一个编辑或出版社进行无遗漏的检索和审查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
在具体的侵权案件审理中,对“合理注意义务”的界定也较为复杂,一般来说,要考虑出版单位的专业能力、专业领域、规模、地域等因素,同时要考虑主张保护作品的知名度、涉及抄袭内容的字数及所占比重等。但“合理”注意义务意味着不是“高度”注意义务,不能对出版者要求过于严格。
为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笔者将从出版社编辑的视角出发,谈谈如何在日常工作中高效地引导作者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自主创作、合理引用、规范写作,以减少著作权纠纷。
2018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第5.5条“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定“判断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考虑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知名度、被诉侵权出版物类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诉侵权内容在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
第5.6条规定了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1)出版合同中的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姓名与出版物实际署名不一致;(2)被诉侵权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出版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审查作者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3)被诉侵权作品中有大量内容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相同;(4)其他可以认定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
第5.7条规定了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1)出版社经作者授权出版被诉侵权作品,但该作品的专用出版权事前已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且尚且还没出版发行,出版者对此不知情的;(2)作者事前未告知出版者其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且原作品未发表,出版者无法判断该作品是否属于演绎作品;(3)被诉侵权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或者合作作品,作者事前未将创作过程如实告知出版者,出版者无其他途径知晓创作过程,无法判断该出版物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或者合作作品;(4)被诉侵权作品的授权链条完整,授权者身份及授权文件线)其他可以认定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
从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判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从署名、授权、来源、作品知名度、侵权内容所占比例等方面考虑。编辑在组稿、签订合同、审稿时对这样一些方面要重点审查。有的方面能通过流程来约束,比如第5.6条中的“(1)出版合同中的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姓名与出版物实际署名不一致”,日常工作中,出版社一般会规定署名必须与合同一致,如果后期有更改或者发现有其他情况,要重新签订合同。
另外,演绎作品、汇编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的署名要格外的注意,要向作者确认是否获得相关授权、著作权归属等情况,同时利用合同条款加以约束。
除了对署名、授权、来源等进行审核检查外,所编辑出版物内容也要根据指南第5.5条的规定进行重点审查。
为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尽量规避侵权风险,出版单位须注重在合同、交稿须知等书面文件中明晰各方权责。出版合同中应有作者对作品著作权的保证条款,如“著作权人保证拥有本合同授予出版方的全部权利,保证作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著作权人违反前述保证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出版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但要注意,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法定义务,而出版合同中的条款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能对抗真正的著作权人,也无法免除出版者的侵权风险。但可以凭借这样的条款向作者追偿。
编辑在组稿时,一般会给作者发送一份交稿须知,在交稿须知中将著作权问题放到首位,提醒作者自主创作、合理引用、规范引用。在作者交稿后,编辑要进行审稿,审稿时也要着重关注是不是真的存在著作权问题,在向作者反馈审稿意见时,可以对著作权问题进行书面的询问和确认,如询问作者是否将引用的内容都标注了资料来源,提醒作者对此进行全方位检查和处理。
笔者在出版单位的实际在做的工作中应用以上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经过询问、告知之后,一些作者会主动进行全方位检查、标注,有的会较大篇幅地修改内容。
在流程上,出版社对出版物实行的是三审制,即初审、复审、终审,一般来说,三审要重点审核书稿中的政治性问题、知识性问题、语言文字问题等。出版单位可规定三审中要重点审核著作权问题,将有几率存在的著作权问题写入三审报告中,以尽早发现问题。
编辑过程中,编辑拿到书稿时应先针对著作权问题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是否有脚注、资料来源、参考文献等。一般来说,除了一些文学类作品,教材、学术著作、专业图书等不会绝对没引用的内容。如果书中没有引用的标注,就要询问作者是否未进行标注,提醒作者进行全书检查并标注;即便书中有引用的标注,也要询问作者是否有遗漏,建议作者进行检查。
出版单位对内容的审查一般都较为细致。如在加工书稿时,若编辑发现引用的内容很长,却没有脚注;引用的案例、拓展阅读等内容没有出处;行文风格突然转变,结构上很像论文;插图插画上有水印、图片不清晰等情况,一定要引起重视,一一向作者确认。另外,出版单位应适当借助工具来验证,比如可以配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编辑看到可疑的文字在搜索引擎中录入进行仔细的检测也是一个可行、有效的方法。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高发,一方面是由于很多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欠缺,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作者不清楚具体哪些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不了解合理使用制度、联系不到著作权人、存在侥幸心理等。因此,出版者作为出版物的守门人,肩负着引导作者正确写作的职责。在组稿、审稿等阶段,要向作者强调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告知作者不仅要关注文字的引用,图片(漫画、摄影作品、肖像等)也是有著作权的,引导作者合理使用、规范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适当引用”做了规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者要着重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引用适量规范,二是要指明所引用内容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编辑可向作者提供脚注、资料来源、参考文献等各种标注的方法。
出版文化的繁荣和生命力,依赖于作者的自主创作和创新力,出版单位要引导作者自主创作,减少引用。比如对于一些图片,作者常常认为从网上下载就能够正常的使用,要引导作者自行或者请专业技术人员拍摄、绘制等等。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高发,打乱了出版单位正常的工作节奏,造成了经济上、名誉上的损失。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大幅度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出版单位的正常发展和我国的文化事业都有良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