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采
出售的阻燃胶合板检出不合格 广州伟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处分
近来,广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揭露行政处分信息(行政处分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分〔2023〕146号),触及广州伟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出售抽检不合格阻燃胶合板被处分。
2023年2月7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讨院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路东825号D01房的广州伟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查看了该单位出售的“阻燃胶合板”。2023年2月28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讨院的《查验陈说》(NO.1)转至我局处理,该陈说查验定论为经抽样查验,样本的所检(1、焚烧增加速率指数;2、600s内总放热量)项目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焚烧功能分级》规范,判定为监督整体严峻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将上述查验陈说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成果无异议,没有请求复检。当事人称涉事“阻燃胶合板”是该单坐落2023年2月3日从广州市白云中辉胶合板厂处购进的,共购进60张,进货价为31元/张,其能供给该产品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查验陈说。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查看笔录》,并开具了《问询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供给相关材料前来我局合作查询。2023年3月9日,当事人托付朱伟前来我局提交涉案产品相关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就案子相关状况进行问询,并现场制作了《问询笔录》。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询。至此,本案已查询完结。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440106MA59DXG31B),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质。
2023年2月7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讨院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路东825号D01房的广州伟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查看了该单位出售的“阻燃胶合板”。2023年2月28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查验研讨院的《查验陈说》(NO.1)转至我局处理,该陈说查验定论为经抽样查验,样本的所检(1、焚烧增加速率指数;2、600s内总放热量)项目不符合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焚烧功能分级》规范,判定为监督整体严峻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将上述查验陈说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成果无异议,没有请求复检。
当事人称涉事“阻燃胶合板”是该单坐落2023年2月3日从广州市白云中辉胶合板厂处购进的,共购进60张,进货价为31元/张,其能供给该产品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查验陈说。2023年3月9日,当事人托付朱伟前来我局提交涉案产品相关材料,其提交了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查验陈说,证明涉案“阻燃胶合板”的合法来历。
当事人称涉事“阻燃胶合板”是该单坐落2023年2月3日从广州市白云中辉胶合板厂处购进的,共购进60张,进货价为31元/张,其能供给该产品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查验陈说。涉事“阻燃胶合板”出售价为50元/张,除抽检的10张胶合板以外,剩下胶合板由于销量问题,该单坐落2023年2月25日已退回厂家,其能供给退货凭据。涉事“阻燃胶合板”货值500元,违法所得190元。
1.《广东省商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抽样工作单》、《查验陈说》(编号:1),证明涉案“阻燃胶合板”为不合格产品。《现场笔录》、《问询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来历和我局执法人员采纳的相应措施;
2.当事人的盖章承认的《营业执照》(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440106MA59DXG31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托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托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3年3月9日《问询笔录》,证明涉案“阻燃胶合板”的收购来历、出售数量及价格等状况;
4.上述涉案“阻燃胶合板”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产品出厂查验陈说,证明涉案产品来历;
本局已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将拟作出行政处分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说、申辩权力奉告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则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当事人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制止出产、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出产、出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则,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分: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分决定书》、《广州市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线),也可向广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线)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致行使行政复议责任有关事项的布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则,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致行使行政复议责任,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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