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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港口码头粉尘防治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各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环保局,市生态环境局盐南高新区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逐步提升港口粉尘治理水平,持续加强港口扬尘污染控制,健全完善港口粉尘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习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提升全市港口粉尘治理能力,打造蓝天碧水“美丽新盐城”。
属地管理。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港口防污染监管职责,督促港口企业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
全程监管。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新建码头将粉尘防治贯穿港口建设全过程,建立已运行码头全天候粉尘防治监管模式。
分类指导。区分新(改、扩)建与已投入运行的港口码头、码头经营货种、码头作业区域、公司制作规模,依法依规实施分类指导,确保港口企业粉尘防治合法合规。
共治共享。完善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港口企业粉尘排放实时监测,充分的发挥数据支撑和数字赋能作用,提升港口大气环境执法效能。
规范建设港口码头粉尘防治设施,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码头粉尘在线%。强化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系统正常使用率100%。深化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管理和使用,异常数据通报率100%。
1.严格港口粉尘监管标准规范。认真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港口粉尘颗粒物排放标准,加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强化港口码头粉尘防治风险管控,有效管控港口企业排放PM2.5、PM10、TSP等数值指标,从源头控制港口码头扬尘污染。
2.建立港口粉尘专项审查机制。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在从事易起尘货种码头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港口岸线使用、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审批(审查)环节中,依法依规将防尘抑尘措施和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纳入审查内容。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在从事易起尘货种码头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中,依法依规对防尘抑尘措施和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予以评价。
3.建立会商协调工作机制。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港口粉尘监管定期会商制度,成立工作会商小组,明确相关成员及职责。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一同研究解决港口粉尘防治中设施建设不规范、设施运行与维护不到位、监测数据异常等突出问题。
1.切实履行港口粉尘监管职责。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常态化检查港口码头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工作时,一并检查港口码头粉尘防治设施配置及运作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港口码头粉尘监管工作纳入“双随机”监管清单,指导港口码头企业做好大气指标的自行监测工作。
2.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辖区易起尘码头真实的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港区粉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运用环境监视测定车、无人机等方式,对港口企业粉尘在线监测数据异常、设备监测标定、监测数据可靠性等问题开展现场联合巡查。
3.落实执法案件抄告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发现涉及环境保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设施不完善的事项和线索,应当及时抄告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将日常检查、环境监视测定中发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事项,以及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及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对情节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组织并且开展现场联合执法。
1.加强港口装卸储存环节粉尘管控。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规模以上从事干散货作业的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实现封闭式料仓和封闭式皮带廊道运输系统全覆盖。通过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实时数据,定期评估封闭式料仓和封闭式皮带廊道控尘抑尘管控情况。
2.做好港口行政许可及信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企业未安装粉尘在线监测系统或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新申请或者到期换领《港口经营许可证》时,一律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对易起尘港口公司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3.严格督导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分析汇总全市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对平台使用、数据超标等情况做排名和通报,并将港口码头粉尘防治工作纳入对行业管理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要联合对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企业,实施约谈;对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制度,督促地方做好港口码头环境保护工作。
1.加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功能应用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平台的建设、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强化系统功能运用。
2.规范建设港口粉尘防治设施。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港口企业在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中按照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建设港口粉尘在线监测设施,并将监测数据接入港口粉尘在线监测平台。加强对已建港口粉尘监测系统监督管理,优化调整已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点位和建设内容,督促港口企业做好粉尘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3.交互共享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级规定要求,加强对接方式、数据字典、接口规范、交换频次等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的交互共享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盐城市港口粉尘在线监管平台监测数据的推送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国控点监测数据的推送工作。
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主动作为,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各地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辖区港口粉尘长效监管工作方案,并于2023年3月28日前分别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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