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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雨文、归来、沈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的谐波或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披露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3年7月3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5,000万元结构性存款,按照董事会审议期限,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赎回或召开董事会审议授权延期,但公司未及时赎回且直至2023年9月20日才召开董事会予以补充审议并披露。二是将募集资金违规转入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存在将募集资金累计158,35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一般户购买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的情形。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雨文、现任董事会秘书归来和首席财务官沈燕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和张雨文、归来、沈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